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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微分享|景鑫:建设工程纠纷的“审”与“学”





无锡中院民一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景鑫

(2022年10月,入选“无锡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人才”,详见链接)




建设工程纠纷的“审”与“学”


建设工程案件具有诉讼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工程专业性强等特点,疑难问题多,审理难度大,且法律规范不尽周延、裁判标准不尽统一,是民事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笔者结合自身的学习心得、实践经验,将感悟到的建设工程案件审理方法与大家分享。 


一、由线到点再到面,把握“关系—效力—责任”的审理脉络


建设工程案件往往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等情形,涉及主体较多,诉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分散烦乱,各个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容易混淆。为了避免被分散烦乱的意见和证据打乱审理节奏、扰乱审理思路,建议首先从纵线厘清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再从横线判断各层关系之间的合同效力及权利义务,搭好这个大框架之后再结合当事人具体的诉辩意见和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举证质证认证,进而判断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如此,整个建设工程的法律关系网就可以相对客观、真实地展现出来,同时也可以避免前后反复质证。


二、甄别主次诉求,通过“繁案精审”实现“化繁为简”


建设工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多、争点多,可以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主次区分,重点审查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并通过合理安排时间、优化工作方法精审细判,规范流程,最终实现化繁为简的目的。


1、建设工程案件中,争议最多、最大的在于价款、质量和工期纠纷,其中工程价款结算问题的争议最为常见。工程价款结算当中,又存在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应否调整、某份签证单是否真实有效、管理配合费应否计取等问题。前两个涉及审理方向问题(后两个只是个别证据认定问题),涉及金额一般较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较重,相对而言要花功夫重点审查、充分讨论。


2、办理一审案件好比做“填空题”,没有选项可选,需要自己把答案“填”出来。因此要把握好审理流程,提前合议,确定审理方向;充分阅卷,避免反复质证开庭;及时沟通,防止鉴定拖延。办理二审案件好比做“选择题”,结果基本在维持、发回、改判等范围中择其一。随着二审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法官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好大量的二审案件,因此建议:

(1)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组合排期时间,对案件进行相对集中地听证谈话,留足时间用于调查、合议、讨论和撰写法律文书;(2)根据案件繁简程度调整审理环节,摸清上诉人的核心诉求,甄别顺带式上诉、拖延式上诉,适时采用质辩合一模式将事实调查和争议辩论合并进行,将对一审查明事实的异议审查和二审的举证质证合并进行;(3)根据初步心证分类调顺处理,听证谈话后对处理结果要有初步判断,可在案卷柜中设置“维持”“发改”“调查”三类标签,分类放置案卷。一般按照先到期先结、集中到期先难后易的顺序结案,避免延长审限、久拖不决。


三、立足专业化学习,将法律法规惯例相互衔接运用


建设工程案件相对于其他合同类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也是建设工程案件难办的主要原因之一。强化对建设工程案件的学习,也应当立足于专业性。


1、学习法律、司法解释中的特有规范。比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合同无效当事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和确定其他损失等。这些规则不仅需要完全掌握,还要了解其立法背景、变迁发展。


2、学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是处理建设工程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重要依据或参照。比如,施工单位不按图、不按规范施工产生的质量责任不受质保期限制,质保金返还时间不应超过最长缺陷责任期二十四个月等。


3、学习行业惯例、计价规范等规则。建设工程的造价、质量等问题往往需要借助鉴定方式查明事实,当中就涉及工程造价、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范、惯例,对这些专业知识有初步的了解,案件处理起来才能相对得心应手。比如,价款结算一般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套用定额按实结算等形式,固定总价一般无需鉴定,而固定单价的工程量一般仍需通过鉴定确定;验收一般有分部分项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综合竣工验收等流程,竣工验收时间也并非验收备案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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